关于发布2022年全国中医名家经典临证指要师资研修班招生简章的通知

  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进一步落实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医药人才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人教发[2022]4号),“以中医药经典理论教师、临床带教教师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团队”,提高中医学专业教师与临床医师的中医经典临床运用能力及教学能力,由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教指委”)主办,全国高等教育中医学类专业四大经典课程联盟、北京中医药大学承办,拟面向全国高校及中医院,举办2022年全国中医名家经典临证指要师资研修班。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中医药教育方针,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强化中医经典思维培养,提升中医经典临证能力与教学能力,加强中医师资队伍及临床医师队伍建设,引导中医药高等教育健康、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研修目标

  以提升教师中医经典临床素养与教学能力为目标,围绕中医经典理论及临床实践运用、中医经典教学等方面,采用专题讲座、学员交流研讨等形式,由全国中医名家名师进行授课,开展研修活动。通过研修班的开展,在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领域及临床实践领域,营造“学经典、懂经典、用经典”的良好氛围,鼓励和带动中医学及相关专业一线工作者学习和钻研中医经典,夯实中医理论知识,进一步提高中医经典的临证素养,以及中医经典教学能力,努力为中医学高等教育行业培养一大批专业能力突出、中医经典底蕴深厚的卓越教师和中医师。

  三、研修对象

  1.全国高等中医院校、西医院校及综合大学中医学及相关专业教师;

  2.全国高等中医院校教学医院及附属医院医务工作者;

  3.中医科研、医疗机构人员。

  四、研修安排

  根据全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及要求,拟采用线上形式开展培训工作。

  研修安排如下:

  1.学习时间:7月26日-8月28日,5周,共80学时。

  2.学习安排:每周安排16学时课程。其中,周一至周五白天安排2次课程,每次4学时,周六或周日安排1天课程,每天8学时(具体课程安排详见后续通知)。

  3.招生名额:每个单位建议推荐4名以上,学员总数不少于200人。

  4.学习方式:使用“钉钉”课堂平台,线上直播学习,具体安装程序说明及登录方法缴费后单独发放。学习时间内可反复观看。

  五、研修内容

  通过系列专题讲座、学员小组学习等模块开展学习。

  (1) 名师名家经典临证应用精解(70学时左右)。聘请全国中医名家重点讲授经典理论难点、临床应用发挥,经典互通互鉴,以及中医传承带教经验,提升学员中医经典临床运用与传承能力。

  (2) 经典教学能力提升(10学时左右)。由全国中医经典名师讲授中医经典教育现状及经验,如课程思政、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教学方法等,促进学员深入了解中医教育现状,提升中医经典教学能力。

  (3) 学员交流互动。建立学习组群线上交流平台,学员分小组进行学习讨论,每组推荐学员代表参加会议交流,汇报本小组交流收获,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六、师资团队

  由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以下简称“全国师承导师”)、课程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中医名家授课。其中,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全国师承导师授课时长占总学时2/3以上。聘请专家包括:

  

  七、班级管理

  该研修班由北京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部具体管理,安排专职线上班主任。同时,安排专人负责课程安排、教学管理及学员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职责,组织线上培训活动,为参加培训各单位学员做好服务工作。

  八、证书颁发

  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医教指委经典师资研修班证书和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培训结业证书。

  九、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为5000元/人(包括培训费、课件资料费、证书费、证书邮寄费等)。单位团体10人及以上报名享9折优惠,30人及以上享8折优惠,(需以单位统一汇款形式缴费)。

  十、报名缴费

  1.报名方式

  扫描识别二维码填写学员报名信息,经中医教指委秘书处审核通过后获得研修资格。报名截止至2022年7月21日。

  

  2.缴费方式

  微信缴费(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提示:请务必于开课前5个工作日完成缴费。

  十一、联系方式

  王老师:13810831747

  赵老师:13810729155

  杨老师:13801039660

  赵老师:13811891526

  电子邮箱:bzyjixujiaoyu@sina.com

  

  附件:微信缴费及开票操作指南

  

  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北京中医药大学 代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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